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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8號

原告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準勝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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