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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 原告
    賴基福
  • 被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賴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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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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