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告
- 賴基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子婷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 被告
-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