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賴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