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勁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早億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郎律師
- 被告
- 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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