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18 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 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