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 上訴人
-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國
- 被上訴人
-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3,9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