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被上訴 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3,9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7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