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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上訴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被上訴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3,9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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