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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莊玉坪

  • 上訴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被上訴 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3,9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7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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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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