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庭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傳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未聲明上訴範圍,本院爰依以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42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