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庭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未聲明上訴範圍,本院爰依以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42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