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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9號

上訴人
東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因104年度建字第69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2

1,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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