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75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