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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甲寅、黃淑美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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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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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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