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甲寅、黃淑美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2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