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甲寅、黃淑美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2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