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甲寅、黃淑美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