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菁怡
- 被上訴人
-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