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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楊熾光李慧瑜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

上訴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怡
被上訴人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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