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怡 被 上 訴人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