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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上訴人
囿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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