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翁雪瑛 相 對 人 康普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10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6張本票之金額及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編號001之本票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部分,為配送員即抗告 人之合約金,抗告人並未實質欠債;另就編號002至006之本票,係抗告人配送牛奶期間,預收款項未交付予公司,經公司察覺後,抗告人自103年10月開始,由每個月配送之利潤 中全數償還,抗告人無意逃避責任,願繼續擔任配送員迄至債務還清,為此抗告人請求本院廢棄原裁定,第一審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 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均可資參照。本件抗 告人雖主張:就如附表所示編號001之本票為合約金,抗告 人並未實質欠債,就編號002至006之本票款項,係抗告人未交付公司之預收款,抗告人願續任配送員,由每個月配送利潤扣除償還迄至債務還清為由提出抗告。然衡酌抗告人所提出上揭票據債務是否存在之抗辯,涉及票據權利是否存在,發票人得否拒絕給付之實體抗辯,自未能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酌。又相對人所提出之6張系爭本票,其上均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此有系爭本票6張影本為證,原裁定審酌 系爭本票形式上要件符合規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前揭抗辯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救濟,殊無於本件非訟程序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 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華鵲云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3年1月18日 │300,000元 │未載 │103年1月18日 │WG1541892 │ ├──┼───────┼──────┼────┼───────┼──────┤ │002 │103年11月30日 │39,720元 │未載 │103年11月30日 │WG0480849 │ ├──┼───────┼──────┼────┼───────┼──────┤ │003 │104年1月9日 │23,404元 │未載 │104年1月9日 │TH3794512 │ ├──┼───────┼──────┼────┼───────┼──────┤ │004 │104年1月9日 │6,142元 │未載 │104年1月9日 │TH3794513 │ ├──┼───────┼──────┼────┼───────┼──────┤ │005 │104年2月26日 │28,246元 │未載 │104年2月26日 │TH3794525 │ ├──┼───────┼──────┼────┼───────┼──────┤ │006 │104年3月28日 │19,738元 │未載 │104年3月28日 │TH3794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