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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金洲夏一峯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6號

抗告人
翁雪瑛
相對人
康普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10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6張本票之金額及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編號001之本票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部分,為配送員即抗告人之合約金,抗告人並未實質欠債;另就編號002至006之本票,係抗告人配送牛奶期間,預收款項未交付予公司,經公司察覺後,抗告人自103年10月開始,由每個月配送之利潤中全數償還,抗告人無意逃避責任,願繼續擔任配送員迄至債務還清,為此抗告人請求本院廢棄原裁定,第一審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均可資參照。本件抗告人雖主張:就如附表所示編號001之本票為合約金,抗告人並未實質欠債,就編號002至006之本票款項,係抗告人未交付公司之預收款,抗告人願續任配送員,由每個月配送利潤扣除償還迄至債務還清為由提出抗告。然衡酌抗告人所提出上揭票據債務是否存在之抗辯,涉及票據權利是否存在,發票人得否拒絕給付之實體抗辯,自未能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酌。又相對人所提出之6張系爭本票,其上均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此有系爭本票6張影本為證,原裁定審酌系爭本票形式上要件符合規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前揭抗辯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救濟,殊無於本件非訟程序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3年1月18日 │300,000元 │未載 │103年1月18日 │WG1541892 │├──┼───────┼──────┼────┼───────┼──────┤│002 │103年11月30日 │39,720元 │未載 │103年11月30日 │WG0480849 │├──┼───────┼──────┼────┼───────┼──────┤│003 │104年1月9日 │23,404元 │未載 │104年1月9日 │TH3794512 │├──┼───────┼──────┼────┼───────┼──────┤│004 │104年1月9日 │6,142元 │未載 │104年1月9日 │TH3794513 │├──┼───────┼──────┼────┼───────┼──────┤│005 │104年2月26日 │28,246元 │未載 │104年2月26日 │TH3794525 │├──┼───────┼──────┼────┼───────┼──────┤│006 │104年3月28日 │19,738元 │未載 │104年3月28日 │TH3794527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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