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悌愷廖欣儀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告人
黃麗娟
相對人
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4 年度司票字第59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於民國103 年4 月5 日與相對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向相對人購買建案名稱「邦成寬厚」編號A8預售屋,始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2 紙(下稱系爭本票)予相對人,作為系爭買賣契約履行之用。惟因相對人上開建案之施工存有諸多瑕疵,經抗告人再三糾正,均未改善,故相對人已於104 年10月8 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則系爭買賣契約既已經抗告人行使解除權而自始無效,兩造間債之關係消滅,相對人之請求權亦失所附麗,抗告人自無履行義務。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 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4 年8 月12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核系爭本票形式要件並無不符,原裁定予以准許,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述前揭情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尚非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就此等實體上爭執事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本件本票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590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4年5月5日           │12,46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2日          │CH595683        │    │
├──┼───────────┼─────────┼───────────┼───────────┼────────┼──┤
│002 │104年5月5日           │2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2日          │CH474726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