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楊傳鏈 被 告 源源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柱 人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玉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玉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5年5月18日智院灶105技 協3字第1050001992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