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8號
- 原告
- 鑫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青池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偉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奕婷律師
- 被告
- 克羅司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玉珍
- 被告
- 廖兆煒
- 被告
- 廖兆晢
- 被告
- 廖頤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春霖律師
周美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856,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6,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外,尚應補繳8,51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