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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鑫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伶因律師
被告
克羅司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廖兆煒
被告
廖兆晢
被告
廖頤靜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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