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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原告
游祥輝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被告
軒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九五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複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告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柯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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