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甘甘
- 代理人
- 周威君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瑞杰揚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連豐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治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