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文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葉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陳文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新臺幣(下同)344萬2,799元,曾於民國104年1月7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協商, 協商不成立。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收入20,000元,聲請前2年每月平均支出17,500元,收入扣除生活及扶養等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於聲請文件即聲請狀、「財產目錄」僅記載郵局存款餘額110元、玉山銀行存款518元、富邦人壽保單2張及機車1輛,於「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記載其收 入自102年10月至104年9月,每月薪資均為20,000元,合計 480,000元,「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記載個人餐費每月5,500元、交通費每月500元、電話費每月500元、雜支每月500元、水電瓦斯費每月1,000元、房租每 月3,500元、扶養費每月6,000元,每月平均支出17,500元;經本院於104年9月21日裁定債務人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債務人於104年10月19日補正,載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 於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並無收入,聲請人本人尚有三商美邦 人壽保單,受扶養親屬財產變動情形聲請人不清楚;經本院通知於104年12月2日到場,債務人陳稱:聲請更生所提出文件之記載均真實,並無虛偽不實、隱匿財產所得、虛增債務支出情形;現在大衛資訊社工作,伊不是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伊前妻,嗣改稱:伊前妻目前在工業區上班,資訊社是伊前妻與伊朋友合開,前妻掛名負責人,工作地點在烏日區中華路,工作地點之不動產是伊多年前賣給不認識之投資客,後來伊前妻再買回來,嗣改稱:資訊社登記地在中華路,實際工作地在烏日區光明路,個人餐費因都在資訊社光明路址實際負責人簡先生家裡用餐,僅早餐自付,每月1,350元、交通費每月400元、電話費每月388元、水電瓦斯費內 含在租金內,並無此項費用、扶養費每月4,000元至6,000元不等,受扶養親屬即其子女帳戶變動情形伊不清楚等語,此有聲請狀、「財產目錄」、「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本院104年9月21日裁定、債務人於104年10月19日補正 狀、本院104年12月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㈡、本件債務人於104年12月2日到場,既稱:聲請更生所提出文件之記載均真實,並無虛偽不實、隱匿財產所得、虛增債務支出情形云云,惟其於聲請時既於「財產目錄」記載保險有富邦人壽保單2張,嗣又於104年10月19日補正,載稱:聲請人本人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云云,前後已不相符,並聲請人就其所載保單均未載明保單價值,而其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至104年11月18日解約可領回之金額即達90,048元,亦有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19日(104)三法字第01006號函在卷可稽。是債務人就其財產之記載及說明,已 顯係虛偽不實、隱匿財產所得情形,到場不為真實之陳述。再債務人於聲請時就其「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記載聲請前2年每月收入均為20,000元云云,惟債務 人於此期間任職豐恩有限公司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總管理處勞保投保薪資均高於20,000元,亦有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佐,債務人上開記載已顯不實。再債務人雖稱其受僱於大衛資訊社,並提出由其前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為據。惟大衛資訊社乃登記由債務人前妻獨資經營,而債務人前妻實任職於益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大衛資訊社工商登記資料及債務人前妻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大衛資訊社自非由債務人前妻經營。是知債務人就其收入之記載及說明,亦顯係虛偽不實、隱匿財產所得情形,到場不為真實之陳述。又債務人就其支出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記載個 人餐費每月5,500元、交通費每月500元、電話費每月500元 、水電瓦斯費每月1,000元、房租每月3,500元、扶養費每月6,000元云云,惟其提出前妻出具之切結書則載:「本人確 實『從民國102年4月1日起-104年5月」有收到前夫陳文山交來兩個小孩之撫養費用每月4,500元」云云,亦有債務人提 出之切結書在卷可憑,債務人就扶養費支出之記載已屬不實,並債務人於104年12月2日到場陳稱:個人餐費每月1,350 元、交通費每月400元、電話費每月388元、水電瓦斯費內含在租金內,並無此項費用、扶養費每月4,000元至6,000元云云,亦與上開聲請狀所載無一相符,亦徵債務人就其支出之記載及說明,亦顯係虛偽不實、虛增債務支出情形,到場不為真實之陳述。 ㈢、債務人就其受扶養人即其子女扶養費支出之記載,如前所述,已屬不實。再債務人於104年10月19日補正,既稱:聲請 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並無收入云云,惟依債 務人之受扶養人即其子女之帳戶並有註明「宏遠科技」、跨行轉出、存現、轉收、外埠代收、存簿轉來、聯行存票等記載,並提轉存簿達107,093元,亦有債務人子女之存摺資料 在卷可佐,債務人上開記載顯屬不實。再債務人於104年10 月19日補正,載稱:受扶養親屬財產變動情形聲請人不清楚云云,復於104年12月2日到場陳稱:受扶養親屬即其子女帳戶變動情形伊不清楚云云,亦已屬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並如前述,債務人前妻乃上班族,並非大衛資訊社之實際經營人,則債務人子女上開票據收入,當非與債務人前妻上班所得有關,亦徵債務人此部分之陳述,亦顯不實。是知債務人就其受扶養人即其子女收入、財產之記載及說明,亦顯係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並屬虛偽不實、隱匿財產所得、虛增債務支出情形,到場不為真實之陳述。 ㈣、綜上所述,債務人對本院調查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財產變動等情形,確有為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並隱匿實際之所得、財產變動,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等情事,揆諸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 之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第46條第3款,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附表: ┌───────────────────────────┐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㈡聲請人無固定工作,請說明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又如係臨時│ │ 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及電話)│ │ ?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5份。 │ ├───────────────────────────┤ │㈣聲請人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總管理處之勞工保險投保薪│ │ 資級距為36,300元,請說明離職原因。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0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 │ 重覆陳報)。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 ├───────────────────────────┤ │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