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清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王文宏
- 代理人
- 謝依珊
- 代理人
- 林晉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陳家琪
- 代理人
- 游智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林盈瑩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瑞杰揚
- 代理人
- 陳世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 代理人
- 王靖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壯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代理人
- 張國保 寄新北市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嵩峩
- 代理人
- 林湘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洪瑞霞
- 代理人
- 謝天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代理人
- 周信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陳堉書
- 代理人
- 曾文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代理人
- 楊尚諭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鄭資華
- 代理人
- 蔡沛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代理人
- 謝宜憓
徐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李清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李清源自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63條第1項第5款、第6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裁定自同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雖於104年1月5日提出更生方案(於104年1月12日公告),惟未經債權人可決,且本件債權人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13,194,968元,核已逾1,200萬元,有債權表、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在卷足稽,則本院依法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並同時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