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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3號
聲請人
蘇薏如
即債務人
30號14樓之5(戶)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綜合信用報告│
│  書」(正本為紅色底,聲請狀內僅附聯徵資料債權人清冊影│
│  本- 藍綠色底)。                                    │
├───────────────────────────┤
│㈡應補正:                                            │
│  聲請人任負責人之「越順商行」開始停止營業日期之證明文│
│  件(聲請狀稱93年倒閉,惟仍有登記資料)。            │
├───────────────────────────┤
│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                                │
│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                                        │
├───────────────────────────┤
│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2 年1 月9 日至103 年1 月8 日間)之各項收入之│
│  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
│  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
│  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
│  必重複提出)。                                      │
├───────────────────────────┤
│㈤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自102 年1 月起迄今所│
│  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㈥應補正:                                            │
│①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㈦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
│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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