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仕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本人、配偶及3名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 ├───────────────────────────┤ │㈨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台揚工程行及昶寶工程行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 │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③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3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 │ │ 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 │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支出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之相關證 │ │ 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醫療、勞健保等繳納單│ │ 據、收據或發票】,如無法提出仍須以書面說明之。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