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榕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三、應補正: │ │①喜悅理髮廳、榕榕商行、新合成科技實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 │ 。並陳報5年內有無營業。如有並應補正下列③之事項。 │ │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 有無擔任上述①以外之(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 │ 責人? │ │②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 │ 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5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 │ 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 │ 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應提出全部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 。 │ ├───────────────────────────┤ │八、現住居何處?其所有權為何人?如為本人所有,並應提土│ │ 地及房屋登記謄本。 │ ├───────────────────────────┤ │九、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十、名下全部不動產第一類及第三類登記謄本。 │ ├───────────────────────────┤ │十一、債權人何欣迎、何虹陵、何雅萍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 │ 略記事)。 │ ├───────────────────────────┤ │十二、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地號、同區振坤段968 │ │ 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 ├───────────────────────────┤ │十三、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 │ 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十四、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為下列行為(聲請狀已經漏為 │ │ 記載,應確實說明):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十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十六、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 │ 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 │ 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十七、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 │ 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 │ 宜逕為清償) │ ├───────────────────────────┤ │十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