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旺鴻即徐旺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二、應補正: │ │①陳報康德企業有限公司、祥新有限公司何時廢止解散?並提│ │ 出上2公司最新抄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②如5年內仍有營業,並應提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 │ │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 │ 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 │ 營業及收入情形。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各類政府或雇主之有償及無償之給│ │ 予),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六、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數│ │ 筆薪資收入,均應陳報)。 │ ├───────────────────────────┤ │七、現住何處?房屋何人所有? │ ├───────────────────────────┤ │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前配偶」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 │ ├───────────────────────────┤ │十、補正: │ │①旗山區廣福段217地號、同區段4建號第一類全部不動產登記│ │ 謄本。 │ │②賣得價款去向?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 ├───────────────────────────┤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尚有台灣銀行中壢分行之保證債務│ │ (徐呈育之保證人),請陳明是否增列台灣銀行為債權│ │ 人,如是,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併陳報其現存債權│ │ 額,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 ├───────────────────────────┤ │十二、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 │ 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 │ 宜逕為清償) │ ├───────────────────────────┤ │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