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5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馨慧即黃玉芬 代 理 人 蔡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愛野餐飲食行、崇馨樂器行於聲請人聲│ │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 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 │ 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記載每月收入為新臺幣5,520元,請 │ │ 說明如何支應每月必要消費支出?未來有無履行更生方案之│ │ 可能?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㈣聲請人承租上開處所,目前共有幾人同住?家庭生活費用如│ │ 何分擔。 │ ├───────────────────────────┤ │㈤請補正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 │ 104年8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長女之各項收入(包 │ │ 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 │ 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長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 │ 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 │ 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 │ ?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 │ │ 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