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3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雅玲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說明何以戶籍設於臺│ │ 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 │ 回覆書」(粉紅色紙頁)。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咕嚕咕嚕茶飲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 │ 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 │ │ 年1月起至104年9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 ├───────────────────────────┤ │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 │ ├───────────────────────────┤ │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 │ │ ,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