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池癸珠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喜來樂彩券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0月起至104年2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㈤自101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 │ 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 │ 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及扶│ │ 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 │ 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 │ ├───────────────────────────┤ │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 │ │ 10月1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