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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池癸珠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喜來樂彩券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0月起至104年2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㈤自101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
│  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
│  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及扶│
│  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
│  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                      │
├───────────────────────────┤
│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 │
│  10月1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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