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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鎔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聲請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理人
許芸芸
代理人
史文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羅錫欽
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為裁定前,相對人羅錫欽之債權人就相對人羅錫欽對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含已得請領取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得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除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現有其債權人(即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如主文所示之財產,而由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4246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一節,且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執行,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函文,在卷可參。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於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就上開財產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三、依破產法第7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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