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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慧貞李蓓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上訴人
悅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紀向謙(原名紀安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之複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被上訴人
林哲瑋即陳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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