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悅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紀向謙(原名紀安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之複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哲瑋即陳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