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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吳國聖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上訴人
陳廖秀香
被上訴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訴訟代理人
陳永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萬999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645元,其於104年9月14日繳納第2審裁判費4140元(見本院卷第35、38-1頁),有溢收495 元情事(4140元-3645元=495 元),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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