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陳廖秀香
- 被上訴人
-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元輔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萬999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645元,其於104年9月14日繳納第2審裁判費4140元(見本院卷第35、38-1頁),有溢收495 元情事(4140元-3645元=495 元),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