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陳廖秀香 被 上 訴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訴訟代理人 陳永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萬999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645元,其於104年9月14日繳納第2審裁判費4140元(見本院卷第35、38-1頁),有溢收495 元情事(4140元-3645元=495 元),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