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薛素雲
- 當事人冠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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