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冠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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