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 當事人
    冠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薇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