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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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