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欽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秋榮、劉仕信、劉仕韓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97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452,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1,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