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3號
- 原告
- 萬全企業社即楊曜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寬精機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寬精機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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