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宏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90,817元(計算式: 美金319,78831.242=9,990,81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