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高泉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維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高泉豊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楊蕙怡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維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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