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高泉豊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楊蕙怡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維不動產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