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告
高泉豊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楊蕙怡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維不動產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