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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告
謝文棋
被告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8,275元(提前就業金158,035元+資遣費6萬元+6%勞退金30,240元+未經協商簽訂同意書扣員工薪資29萬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其中請求29萬元薪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然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1,545元。是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295元(5,840元-1,545元=4,29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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