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