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 告 賴榮彬 原 告 楊芳 被 告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琦 被 告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上列原告賴榮彬、楊芳與被告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賴榮彬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楊芳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 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查報標的金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以新臺幣165萬元計算,各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