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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6號

遷移架設陽台之瓦斯管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告
陳玟儒
原告
朱美惠
被告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移架設陽台之瓦斯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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