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陳民健 原 告 陳雯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大偉、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