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萍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41,9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