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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告
日博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鄧淑晏
被告
鄧進益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日博有限公

司、鄧淑晏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主張應將被告受分

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042,881 元改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則原

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即為1,042,881 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042,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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