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桿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租桿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