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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告
登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枷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宇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7,7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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