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環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972,8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1,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9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