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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告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吉
原告
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2,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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