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3號
- 原告
-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吉
- 原告
- 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依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2,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