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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告
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原告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玖順工程行、張林秀枝、張金龍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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