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藤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昭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應繳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06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