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5號
- 原告
- 黃啟裕
- 被告
- 尚譽開發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山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9,100元(計算式:11樓之1房屋之課
稅現值440,900元+11樓之2房屋之課稅現值438,200元=879,100
元,附帶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不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