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告
黃啟裕
被告
尚譽開發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山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9,100元(計算式:11樓之1房屋之課

稅現值440,900元+11樓之2房屋之課稅現值438,200元=879,100

元,附帶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不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