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若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捷律師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07,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368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費新臺幣5,000,尚應補繳新臺幣232,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